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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报考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西理人[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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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
关于教职工报考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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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要求,为有计划地培养教学及管理骨干队伍,经学校研究,特对我校教职工报考硕士研究生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补充到专任教师(不含德育兼职)岗位的,入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分配到其他岗位的,工作满三年后可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报考时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就读方式(在职、定向或脱产),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凡我校师资紧缺专业和工作需要岗位(由人事处确定,下同)可允许申报在职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其他情况原则上不批准在职定向培养。凡经批准报考在职或定向学习者,须落实定向具体单位,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培养协议,就读期间占用所在单位人员岗位(编制)数。
三、凡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可不受原签订聘用协议关于服务期的限制,如被录取,学校即可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对有约在先而违约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者,学校有权按约定要求其放弃入学资格,或根据客观情况在其交纳违约金后解除约定。
四、经学校批准在职或定向攻读硕士学位者,其培养费原则上由个人自行负担,其中对当前学校紧缺专业的教师,若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其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适当补贴。
五、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校内津贴根据每年度考核结果予以核发。其中专任学生辅导员,学习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岗位津贴按1/2发放;党、政管理人员,学习期间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起执行,其中对参加2004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已被录取的人员也按此办法予以管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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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处
200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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