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的实施细则(西理人【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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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暂行)》(理工大党字201011号)文件精神以及岗位聘用“先入轨、再规范、后完善”的指导思想,对我校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的工作,按照学校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和要求,结合管理部门的工作性质及工作特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管理岗位上具有干部身份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的分级聘用。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人员最高可以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具有副高级职务的人员最高可以聘用到专业技术六级;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最高可以聘用到专业技术八级;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最高可以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

二、组织机构及监督机构

西安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校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分级聘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参加分级聘用人员的资格审核及推荐工作,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聘用工作小组负责该专业的评审工作,校工会和学校监察处负责岗位聘用的监督工作。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6.具备各级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申报条件

1.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符合学校统一的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可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2.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能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要求。聘期内在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主持课题1项以上(纵向5000元以上,横向4万元以上),或主持实验室建设或教学建设项目。

3.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工作年限25年以上;

    2)近三年每年主持起草1份管理文件(限管理办法、细则、条例等,下同)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呈报上级单位的业务(申请、总结、工作)报告等;

    3)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或其他公开发表2篇以上相关业务论文;

    4)为所在基层单位的业务骨干,业绩突出。

4.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聘期内起草1份管理文件或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呈报上级单位的业务(申请、总结、工作)报告等;

    3)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相关业务论文;

    4)能履行相应工作岗位职责。

5.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1)具有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9年以上,工作年限20年以上;

    2任期内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至少1次;

    3)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相关业务论文,或起草2份管理文件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呈报上级单位的业务(申请、总结、工作)报告等;

    4)为所在基层单位的业务骨干,业绩突出。

6.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具有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工作年限15年以上

    2)为所在基层单位的骨干,工作表现好。

7.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8.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工作年限6年以上,或硕士工作满2年,经过一个年度、考核合格。

9.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本科见习期满、硕士初期期满,考核合格,或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符合认定助理级条件的。

10.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在现任技术职务聘期内,连续两年校级综合考核优秀或4年综合考核优秀的,任职和工作年限满足一条即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等级。

(四)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基层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四、聘用程序及聘用方式

管理岗位上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的岗位数由学校统一分配和掌握,凡具备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聘用采取个人申报、基层单位推荐、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结合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采取岗位述职等不同的竞聘形式)、学校审核的方式进行,所有分级聘用的结果都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工作合同的签订

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工作合同的签订仍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聘用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的管理人员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聘用到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的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其中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的工作合同由学校签订)。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以及要达到的工作目标仍然按照所从事的管理岗位的要求来制定和考核。

六、附则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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