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院、部、处:
根据陕劳发(1995)21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今年发放防暑降温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1、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即经批准享受高温保健待遇的铸造、热处理、电焊工人以及在铸造、热处理实验室从事高温劳动的教师,每人每日降温费2元(按实际从事上述工作的时间计算);
2、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包括普工、技工、实验工人等)、炊事员、体育教师、顶班劳动的干部(按实际顶班劳动时间计发),每人每日1.2元;
3、各类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包括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每人每日降温费1元;
4、半脱产进修学习人员,每人每日降温费减半发放;
5、在职研究生按半脱产人员对待,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须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认定2006年其教学工作量,师资科出具在职研究生人员名单证明)可全额发放;
6、病、事假人员,请假期内不发给降温费。
二、发放期限
以上各类人员(均不包括长期病休、脱产进修和未安排工作的待岗人员)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为3个半月,从6月1日----9月15日。经济独立核算等企业(产业)化编制单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每个职工所从事的具体岗位,认真做好今年的防暑降温费发放工作,并填写统计表(一式三份),人事科于5月25日、26日集中收取统计表。
特此通知。
附件: 防暑降温费发放表
人事处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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