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西理人【200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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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教师职务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对其思想品行、工作态度、教学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履行现职务职责的实绩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后,由学校聘任。对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和考核,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的原则,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 教师的职业道德以及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成果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必要条件,师德以及教学效果的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的或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师,不能评聘教师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工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身体健康。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助教任职条件

符合第六条要求;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陕西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一级证书(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下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 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㈡ 具有学士学位,经过一年见习试用期,期间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八条 讲师任职条件

符合第六条要求;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任助教职务以来各年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㈠ 学历及任现职年限

⒈ 具有博士学位,经3个月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即认定为讲师任职资格(对未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⒉ 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3年以上。获得上述2种学位之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按2年折1年计算。

⒊ 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并在期间参加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学习(含骨干教师进修班)取得结业证书,或进修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硕士研究生6门以上学位课程(须持有学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的正式学籍成绩单)成绩合格,或在读研究生满一年以上,或校级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或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第1)获得者。

㈡ 教学业务能力

已全面经历过其任职单位本科教学职责范围内的各个教学环节,并讲授过本专业1门常设课程的部分内容,效果良好,表明已具有独立讲授1门课程的能力。

㈢ 教学实践能力

有半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在实验室坐班,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对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教师及体育、德育教师的教学实践环节的认定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㈣ 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活动,参加校级以上教学建设项目,并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至少2篇(其中至少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或教材。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

符合第六条要求;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㈠ 学历及任现职年限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 博士后进站工作一年以上,进站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⒉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2年折1年。

⒊ 具有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⒋ 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

1970年12月31以前出生的教师,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㈡ 教学水平

⒈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本专业本科生常设课程1门以上,且每门课程的讲授不少于两遍,近5年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定额(以教学为主完成工作量定额的1.5倍以上),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定教学效果为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教学效果为优秀)。承担并完成至少1项校级教学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开发、实验教材编写等,下同),本人排前3名。

⒉ 进行了本专业1门重要课程的教学改革、更新改造教学内容不少于1/3,或按计划开新课1门(不少于2学分),成效显著。

⒊ 指导或协助指导过新教师、进修人员或硕士研究生(或已指导本科毕业设计二届以上),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

⒋ 有担任过至少一个学年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经历(对近3年内在职攻读学位者此项不做要求)。

㈢ 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及所在基层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学术实践,已初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掌握其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可有本校学报1篇)(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研究论文发表范围可为B类学术刊物),或符合这一要求的学术论文2篇,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或教材1部。且主持并完成相关领域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含多项课题的总经费,下同)不少于5万元(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研究经费不限数额);专职科研者主持并完成相关领域科技开发课题2项以上,到款经费不少于50万元(不含大进大出经费,下同)。

并在任期内同时取得下列业绩及成果之一:(以教学为主必须取得第5项成果)

⒈ 完成市以上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的纵向课题2项(至少1项为主持人,另有1项为前3名主要完成人之一),已通过验收或结题。

⒉ 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含纵向课题直接承担单位转移、委托的课题,下同)1项,且到款经费不少于20万元;或作为前3名主要完成人之一转让科技成果使学校获得直接经济效益15万元以上(指上交学校财务的管理费、转让费、利润分成等,下同;同一课题的其他完成人未曾并不再以此作为评定职称的业绩考核依据)。

⒊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范围(含AB类)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⒋ 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至少1(省部级三等奖第1名,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特等奖前5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或取得西安市科研成果奖(三等及以上)或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及以上)至少2项,其中至少1项排序为第1名,其余各项至少是3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艺术、体育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亦按此对待,下同)。

⒌ 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本人排名前2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省级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前3名);或校讲课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第十条 教授任职条件

符合第六条要求;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及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㈠ 学历及任现职年限

⒈ 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1965年12月31以前出生的教师,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或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㈡ 教学水平

受聘副教授以来,为本科生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以上课程,且讲课学时不少于24学时,5年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定额(以教学为主完成工作量定额的1.5倍以上),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定教学效果为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要求教学效果为优秀)。独立培养过不少于一届合格硕士研究生;对无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教师,指导过两名以上青年教师(时间不少于1年)或协助其他学科的导师指导过两届合格硕士研究生。

㈢ 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

受聘副教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及所在基层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掌握其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系学科梯队骨干教师。

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篇(可有本校学报1篇);或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3篇,本人(任主编或副主编)撰写不少于15万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或教材1部。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厅级课题至少2项,且总经费不少于10万元(以教学为主总经费不少于2万元);或相关领域的横向课题2项以上,到款经费不少于30万元。专职科研主持并完成相关领域研究课题至少3项,到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并在任期内同时取得下列业绩及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至少1项,总经费不少于10万元,已通过鉴定或验收,并作为前3名获奖人之一获得省、部以上科研成果奖至少1项,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范围内至少发表过学术论文2篇。

2、主持高新技术推广或产业化项目至少1项,已使学校获得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并作为前3名获奖人之一获得省、部以上科研成果奖至少1项。

3、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范围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在A类刊物上不少于2篇),公开出版发行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包括副主编)教材1部。

4、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二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至少2项(其中至少1项排序第1名,另有1项在前3名)。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第1名,一等奖前2名,特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2项,且均排名第1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为第一完成人)。

6、国家级优秀教师,或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或国家精品教材主编(本人完成字数不少于20万)。

第十一条 评定各级教师职务时,对任现职期间因在教学、科研中做出突出成绩而获得省部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者,或获得友好国家的政府、大型企业或学术机构颁发的有较大国际影响的荣誉称号或奖赏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晋升。

第十二条 对于长期(超过一个任期)在党政管理岗位任职,同时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晋升职务时还应考核其管理工作业绩,必备条件及教学、科研业绩与成果可适当放宽。对在管理岗位上做出的实绩、撰写的调查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非公开发表材料,特别是对那些勇于改革创新,对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促进学校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管理工作业绩和成果,应与其教学、科研业绩和成果同样对待。

对在实验室(含工程训练中心,现代分析测试中心等)工作的教师系列人员晋升职称时,其教学工作量的考核由人事处会同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细则。其中长期担任实验中心负责人,在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改革中成效显著、有经校内外专家评价认可的标志性成果者,晋升高级职称时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卓著,贡献特别突出的教师,可不受学历及任职年限等限制申请破格晋升教师职务。破格评审条例另文颁布。

第十四条 专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科研编制教师,可申请评聘教师职务,也可申请评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分别按相应职务的评审条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我校各学科教师职务的评审均按照以上条例执行。对我校尚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申报人员应同时具备上级评审组织所要求的相应晋升条件,由学校评审通过后推荐上报具有相应评审权限的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未受过高等教育或在实行学位制以后接受高等教育但未取得任何学位的受聘教师,不能申报副教授及其以上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在职称评审中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免试条件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晋升职务:

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

㈡ 拒绝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或造成一级教学事故者;

㈢ 未聘任或低聘、缓聘;

㈣ 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或工作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

㈤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教师职务的,一经发现,其取得的职务资格提请相应评审组织(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对本校具有教授(研究员,下同)和副教授(副研究员,下同)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科,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晋升相应职务的教师进行评审,对符合任职条件者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经校务会议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本校暂不具备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科,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者参照有关标准进行评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者,推荐报请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2127人组成,其中中青年教授应占1/3左右。

学校人事处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由1117人组成。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请晋升教师职务者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向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优秀、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的教授担任,个别学科在无足够数量教授人选时,可推选符合上述条件且熟悉该学科情况的相近学科及其他学科的教授担任学科评议组成员。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民主协商产生。每届评审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学科评议组任期与评审委员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设有专任教师岗位的各个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小组,由学院(部)主要党政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系(所)负责人和教师代表5~9人组成。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小组根据本院教师岗位的设置及现有情况,按工作需要和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从申请晋升职务的教师中择优推荐合格人选,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一般程序:

㈠ 教师本人根据所在任职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本人条件,向系(所)领导及所属学院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㈡ 学院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小组根据本院岗位设置情况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教师填写《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能够如实反映本人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任职务业绩等方面的材料,其中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者还须分别按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的要求将主要工作业绩与成果在系(所)会议上报告,有关材料在学院范围内集中公示,并按相应职称的最低要求向学校提交相应论著及成果,送同行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㈢ 系(所)对申请人的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考核并提出意见,学院党总支对申请人的思想素质、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书育人及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情况等写出鉴定意见,填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学院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小组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教学效果、教学改革、编写教材等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和教务处审核;科研业绩、论文、著作等由科技处审核;培养研究生情况由研究生部审核;晋升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学历和任职年限、教学工作量、授课门数、指导青年教师以及历年考核情况等由人事处审核。

㈣ 由学校组成资格审查小组,根据评审各职务的必备条件,对照审核材料等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下达评审指标。

㈤ 根据下达的评审指标,院评聘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考核结论,评定助教、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报人事处备案;推荐评审副教授和教授任职资格人选,提交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㈥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属各学科评议组对各评聘工作小组推荐的申请者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申报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人选,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评议组推荐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者,经校务会审议批准后,取得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五条 学科评议组和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未出席学校教师职务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投票或补充投票。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均应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㈠ 按照上级及学校相关评审条例,站在学校全局的立场上行使评审权利,在评审中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

㈡ 不得接受任何人的人情委托,搞无原则的照顾。评审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循私情。

㈢ 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来访者向评委反映的情况,应如实向校纪委、人事处报告,自觉接受群众和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

㈣ 评审时,涉及本人及亲属时应回避。

㈤ 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审会上的讨论、发言及表决票数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特别评审制度,对学校特需人才的任职资格,召开特别评审会议进行审定。特别评审条例另文颁布。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凡由其他系列转换为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转换满一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转换办法按《西安理工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实施办法》(西理人200924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学科评议组和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须提供新的标志性成果方可再次申报。

对我校尚不具备相应教师职务评审权的学科,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根据上级规定第二年不能申请评审。

    第三十条 各级评聘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一条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的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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